查看原文
其他

追征十年的社保180多万,什么企业承担的起?

财税地盘 2021-09-21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苏0411行审12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

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欠缴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保险费2011134.15元,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全部履行缴纳义务。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发布2018第2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在税务机构改革过渡期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并使用市局公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于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为,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作出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因税务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有权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申请执行的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之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还应缴纳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旦

人民陪审员  周杏琴

人民陪审员  程坚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晶

本文来源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转载请注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个税起征点上调后反而“被减薪”?事实是这样的~~

2、2018年10月后发9月份之前工资时,个税怎么计算申报缴纳?

3、关乎你的钱包:这10项免征个税、17项不计入社保基数

4、2018年最新个税Excel计算公式大全,含反推公式

5、个人所得税法,看看有哪些地变化,你能省多少钱(修改前后对照表)

6、相关负责人就新个税法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7、人社部:自愿放弃社保可领赔偿金?谣言!

8、社保费一定是单位与员工共同承担吗?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

9、不给员工缴社保有什么风险?

10、工资和社保联查成为趋势!这样的工资表将不再安全!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欢迎加入财税地盘微信群及系列QQ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